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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融合探讨(张志伟律师)

发表于:2010-02-06 11:44:17   点击: 5

 北京市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律师网http://vcpe.yingkelawyer.com/盈科律师事务所私募股权专业委员会首席代表:张志伟律师联系热线:15801698267   前言 21世纪,全球GDP增长的70%的动力来源于高科技的增长。在过去五十年,80%的科技发明都是来自于美国,美国每年用于风险投资和直接投资的基金超过600亿美元。中国建国以来,用于风险投资的基金大概是10多亿美元。纵向分析中国在过去二十年里面99%外商投资都是战略投资,真正的财务投资进入中国市场大规模的启动是在两年以前。2005年是中国直接风险投资第二个历史上最高的年头,总共投资是10.04亿美元,同一年风险投资在以色列的投资是18.8亿美元,以色列人口不到300万,中国是13亿多人口,2005年美国的风险投资是370亿美元。 发展风险投资一是靠技术,二是靠资本。中国现在的原创技术和资本都很缺乏,所以中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间一直是处于劣势。但劣势是相对的。当互联网时代到来的时候,中国的人口、中国的市场一下变成非常重要的经济竞争要素。由于互联网的出现把这个市场一下变成一个直接的经济的要素,带入了这个世界经济的循环和竞争。中国有个广阔的国内市场与低密度的产业,相对其他的地区中国市场也相对平稳,这意味着中国的市场只要是新技术(不要求是高技术)就能联姻风险资本,互联网意味着海外风险资本可以直入中国。 中国每年产生3万多项科技发明,需要产业化、商品化;中国拥有众多的科技型小企业,缺乏后续的发展资金,而民间则有几十万亿的资金存在银行,正在寻找出路;众多传统企业需要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江浙等省的民营企业正在进行二次创业,东北三省工业基地的产业结构急需调整,也都需要新技术的注入……如有技术转让机构既懂交流沟通又能提供高新技术——风险资本融合方案,则可以大大舒缓竞争劣势。技术转让机构在科技活动与创新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催化剂”,能促进科技知识、技术的快速产生和转移。它同时又是一种“胶合剂”,能把知识、技术创造的源头与客户公司紧密联系起来,使他们相互作用、相互衔接,使科技资源配置最优化,科技知识、技术价值最大化。技术转让机构本身有时也是科技创新的源头,它在担当“催化剂”和“胶合剂”的同时,可能捕捉新的科技型经济机遇,创造出新的行业,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 本文将融合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的技术转让机构及其体系从一般的中介机构、体系中游离出来,针对其特殊性,研究它的功能、组成、发育的政策环境与条件,以期深化我们的认识,为高新技术与风险投资的快速融合提供研究服务。 一、中国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融合的技术转让体系的发展 考察中国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融合技术转让体系,我们不得不把它放在整个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大环境下来进行。整个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发展阶段可分为: (1)第一阶段:1978—1983年底,起步阶段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感召下,首先是中关村的一些科技人员,冲破旧科研体制的束缚,开创了科技中介服务业的先河。1980年10月23日,中科院物理所研究员陈春先等人在北京市科协的支持下,成立全市第一家民营科技中介机构——北京等离子体学会先进技术发展服务部,在中关村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在随后的几年时间里,一批科技人员“下海”,创办了以科技服务、科技咨询、计算机工程设计为主要业务内容的民营科技企业。到1983年底,已发展到近20家。在这期间,海淀区政府首先推出一些改革措施,吸引和支持地区科技人员创业,扶植了一批科技中介机构。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自发性、探索性和风险性。科技人员通过理智思考,甘冒巨大风险,投身于科技改革和创业之中,探索我国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新途径、新模式,许多优秀科技人员为此而付出巨大的代价。 (2)第二阶段:1984—1991年,营造技术产品市场阶段1984年和1985年,中共中央先后做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特别提出“允许集体和个人建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地方政府要对他们进行管理,给予指导和帮助”。 这一阶段主要特点是商品信息中介和科技服务营造了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在政府推动下,科技中介催生了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当时全国的大环境影响,市场化水平还不高,科技中介业作为独立的服务型产业并未发展起来。 (3)第三阶段:1992—1998年,体系初步形成时期 1992年11月,国务院召开全国第三产业工作会议,会议决定允许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开展以信息、咨询为主的经营活动,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兴办各种所有制、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在这期间,科技中介业发展较快,为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批行业性组织相继成立,科技中介业由无序逐步走向有序。2、围绕科技园区建设,在政府的推动下,科技中介体系架构基本形成。3、科技中介业市场化水平明显提高。4、体制上有较大创新。一部分大型综合服务机构,采取共建共享模式,使地区的智力整体优势得到较好的发挥。专业化队伍逐步发育(中国智密区研究所,2004)。 (4)第四阶段:1999—2005年,体系发展形成与功能分化时期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提出了“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法规,规范其行业行为,加强管理”,“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的要求。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又明确指出“实现中介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和改制”,“建立服务功能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科技中介设立改审批制为备案制,方便机构设立;政府部门减少审批事项,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政府科技咨询服务,为机构发育提供空间;依托大学、科研机构成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成立相关机构扩散技术;2005年出台有关文件,安排财政资金打造科技中介服务平台。这一时期的特点是:政府建机构、搭体系;重硬件(投入),兼软件(政府购买中介服务);融合高新技术与风险投资的机构和体系开始从整体中分化。体现这一特点的是政府加强“863”、“973”的衔接与科技中介服务,如挑选合适的中介介入;1999年国务院批准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随后又有“路线图计划”作补充。各地方陆续介入风险投资、高新技术服务。如1999年8月,北京市相继建立了3家创业投资公司和设立了3家融资担保金公司,资金总额达12亿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担保金1亿元,高新技术产业融资担保金2亿元,科技风险投资公司资金5亿元,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资金3.1亿元。 5)第五阶段:2006年——,黄金发展期 国家并没有因为体系的初步形成与良好发展势头而停止前进的脚步。2006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发展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开始考虑用宏观经济政策来扶持包括融合高新技术与风险投资在内的技术转让机构,促进其发展。这表明行政推动手段将退居次要地位,强有力的经济手段将占据主导地位,包括融合高新技术与风险投资在内的技术转让机构、体系将迎来黄金发展期。我们已从整体上考察了技术转让体系的发育历程,站在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融合的角度上看,风险投资的介入在1999年。因此,它是双方融合的技术转让体系发育的始点,2006年以国务院有关实施文件颁布为标志,是这一体系黄金发育的转折点。 二、中国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融合的技术转让体系存在的问题 中国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融合技术转让体系尚未从整体中分离出来,其存在的问题目前来看与整体的相同,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存在较大的不平衡 一些地方的科技中介机构在数量和发展规模上都已有了相当水平,社会对中介服务有着巨大的需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实践的锻炼也具备了很强实力,在推动科技创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由于受观念、科技水平、人才和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制约,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相对滞后,和当地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严重脱节。科技中介机构业务领域的发展也存在不平衡现象,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各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发展较快,但评估、投资服务等为技术和资本结合服务的中介机构发展较慢,不能满足高科技企业、风险企业发展过程对资金的重大需求,一方面社会有资金出不去,另一方面科技企业、风险企业资金严重匮乏,急需解决。 (2)相当一部分科技中介机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偏低,缺乏竞争力 一些科技中介机构是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的,不仅在运行方式上遗留着行政机关的烙印,机制不活、人浮于事、等客上门,而且主要业务也仅仅限于原有的行政管理范围,对政府的依赖性强,服务内容单一,系统服务能力不足。一些机构缺乏清晰的业务定位和核心竞争力,专业化水平低,只是开展一般性的信息咨询和服务业务,特色不突出,优势不明显,无法满足客户的综合要求,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多数科技中介机构还没有创出自己的品牌和信誉,没有形成专业化分工和网络化协作的服务体系。相当部分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知识背景比较单一,在市场中开展服务的经验不足,熟悉科技中介服务业务的跨学科、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还十分匮乏;个别人甚至缺乏职业道德,不顾行业信誉,导致社会上存在“轻视中介、怀疑中介、嫌弃中介”的倾向。 (3)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薄弱,公共信息流通不畅 中介服务的生命力在于知识和信息,完善的公共信息平台是科技中介机构获取信息的重要保障。但我国的公共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还远不能满足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要求。区域性信息网络还没有形成,公共信息资源由个别部门独占的现象普遍存在,难以共享,导致科技中介机构获取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较低,更多地依赖社会关系和非正规渠道,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都无法得到保障。 获取信息的非常规性又进一步导致了不公平竞争。公共信息来源渠道不畅、信息供应严重不足已成为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一大障碍。这一问题不是哪一个部门或哪一个科技中介机构所能解决的,必须由政府大力投入和协调,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努力。 (4)政府改革还不到位,对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支持存在错位 目前,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已开始向“政务、事务、服务”相分离的方向改革,但是职能转变远不够彻底,该放下去的“事务”、该放开由社会承担的“服务”还没有与“政务”完全脱离,导致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空间不大,难以充分发挥作用。一些部门对科技中介机构的支持方式出现“错位”,未能深入研究其发展规律和真正的需求,很难提出恰当有效的扶持措施;另一方面却又热衷于“兼作中介、控制中介、代替中介”,不利于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 (5)缺乏促进和规范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市场秩序不规范 大多数类型的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还未得到明确。在扶持政策方面,也仅有“四技活动”税收减免等少数措施。在行业管理方面,除咨询、评估、技术市场等领域在少数地区有行业管理措施以外,其他科技中介服务领域少见有类似制度在实施。在机构制度建设方面,很多机构参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非营利性机构等新型制度尚未真正得到实施。正是由于有关科技中介服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对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和规范,多头管理、政企政事不分,导致科技中介市场的运行还不规范,存在着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三、完善中国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融合的技术转让体系 (一)组建组织机构 政府主管部门集中并不是坏事,但技术转让主体缺乏、组织机构缺乏是我们致命的弱点。我国急需发展国家公共中介服务机构。政府R&D投入占主导地位时,公共研究机构、大学是高新技术的主要供给源,设立公共技术转让机构转让公共技术资源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1990年代以前,美国政府研究与开发经费占主导地位,美国立法要求政府实验室建立技术应用办公室,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实验室技术转让集团(FLC)、国家技术转让中心(NTTC)、地区技术转让中心(RTTCS),它们是撬动商业转化机构的重要力量。这些机构在初期起了主导作用,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民间力量强大了,其相对力量发生了改变而不再占主导地位,但政府公共机构力量的绝对作用并没有下降,相反有所增强。我国技术创新主体目前不是企业,国家R&D投入占主体地位,2004年全社会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R&D)经费总支出为1966.3亿元,财政拨款(中央、地方)1095.3亿元,研究机构、大学接受政府财政支出(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财政部,2005),公共技术转让机构建设的意义尤其重大。 (二)政府与市场双轮驱动 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于融合双方的社会中介力量缺位,中国政府深度介入,承担了相当部分的融合责任。 (1)科技主管部门 主要是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新区的论证,论证的结果直接与优惠政策有关。 (2)工商管理部门 针对目前高技术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反映最多的一些问题,处理缺乏法规依据。对于其中明显过时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有的地方主动研究变通处理办法,而不是被动否定创业者提出的各类建议。是否“合理”,主要参照国际上的相应制度,其次从改革开放大势判断。在这一前提下,工商管理部门掌握着一定的变通权,即自由裁量权。 (3)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管辖之下的公证业务承揽了一定的服务。风险企业一般倾向于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当风险资本注入时,由于把大量防范风险、确保回报的条款列入双方的契约,使得其参股后的风险企业的资产所有权结构更像是一个非公司型合资结构(类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从国外情况来看,这一契约的核心是“双优先”,即偿付优先,决策优先。第一,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企业所投的权益资本,采用优先股居多,采用普通股的情况较少。第二,一般的股份制企业中,优先股意味着没有表决权,放弃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实质性介入;而在风险企业中,代表风险资本的一方虽持优先股,却不但要参与重大决策,而且对某些重大事项(例如公司是否卖掉、何时上市等)有完全否决或超股权比例的否决权,甚至要参与企业的各级决策直至日常管理。 国外的惯例,在涉及双方或更多方的合作事项(包括风险投资)时,先详细备至地谈清合作条件并使之契约化,然后合作主体根据契约和整体利益统一行事。国内则由于契约观念淡薄,常常是合作时条款粗疏,合作后各方扯皮,导致整体利益丧失。在这方面,往往由司法部门提供公证服务。此外,工商注册时的变通处理问题,有一些内容可以由投资各方先达成契约、合同、章程等等,经过公证后再去注册。 (4)财政和税收系统 美国迈尔肯研究所在《高技术产业对美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这一报告中提出这样的观点:“税收和财政政策是各州和地方政府引导并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最常用的有效手段。对高技术企业,特别是那些中小企业建立的初期,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对企业的起步起着最为关键的作用。”在我国,财税支持已是重要的支持手段,它们直接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 (5)教育主管部门 高新技术的主要来源之一是高等院校,发挥大学的作用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其措施是推动大学建立技术转让机构和科学园区,而这又离不开政府的土地、财政支持。即是说大学受政府推动,它不同于美国大学的自主行为。  (6)中小企业服务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曾经分别对国有企业、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做了大样本的调查分析,重要的结论是:第一,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内在动力明显高于国企,具备较为强烈的市场和产品开拓特性;第二,中小企业对政府的依赖较少,技术创新已经成为企业的自主行为,希望政府提供的创新服务主要集中在为技术项目提供资金、提供有关技术信息两方面。各级政府也在为此而努力。  (7)政府金融 支付、担保、信用证明等方面的配套服务方便风险资本与高新技术的融合,尤其是融合后的小企业没有信用记录,迫切需要担保服务。2003年科学技术部、中国农业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国科发财字[2003]27号文件),文件允许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其技术专属权的,报经人民银行同意后,可以试办专利质押贷款等新业务。文件还指出“继续实施农业银行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贷、保、贴合作。” (8)孵化器 政府和市场双向启动,政府充分利用了计划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过程中的行政推动力量,推动融合双方的孵化器的发展。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于1994年11月制定了《关于我国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意见》,对企业孵化器的性质、任务、创办的条件、享受的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等进行了具体规定。类似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火炬办认定了一批国家级企业孵化器,对全国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示范作用,并出台了《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条件及办法》,在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国家科委火炬办都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协调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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